人民法院实施一致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归纳反映,是保护法治庄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求。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实行法令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戴审判制服,佩带法徽。非实行法令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可以穿戴审判制服。

  审判制服应当依照标准配套穿戴,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执行任务时,制服的时节样式要保持一致。

  着短袖夏服时,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带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着春秋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方位大致适当。

  法官袍是法官开庭时的专属服装,袍上绣有法徽。开庭审判时,法徽无需独自再佩带。

  男式制服法徽佩带于上衣左胸驳头装修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带于与男式制服相同方位。

  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与团体活动、会议及大型聚会时均应佩带小法徽。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奇怪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旁边面不过上耳沿,后边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别原因不得剃光头;女人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发出,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带耳环、项圈等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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